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会慰问教职工工作,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不断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教职工送温暖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慰问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工会对遭遇大病大灾、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及时酌情慰问。
二、公平公正原则。以解决教职工困难和关心教职工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慰问教职工的范围
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慰问性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的,由校工会组织慰问看望,一次性发给慰问金500元。
二、教职工身故的,由工会组织慰问看望,一次性发给慰问金3000元。
三、教职工父母(不含姻亲关系)、配偶、子女身故的,由校工会一次性发给慰问金600元,于身故当年内领取。
第四条困难性补助的主要对象和标准
一、生活补助。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校工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500-2000元。
二、教育补助。对特困教职工子女上大学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教育补助1000元。
三、教职工患重大疾病(以病历依据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校工会一次性给予困难补助500-3000元。
第五条慰问教职工的审批程序
符合本规定慰问及困难补助条件的,由教职工本人或所在分工会主席填写《云南艺术学院教职工慰问申请表》(见附件)和领款条,经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属分工会主席签字确认,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由校工会财务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慰问金及困难补助是为解决职工突发的、暂时性的困难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同一事由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艺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