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年4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
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大力推进服务化、体系化、品牌化、创新化、数智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女职工组织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奋斗。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第五条 推动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主题和方向,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参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在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法依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做好女职工关爱服务。开展困难女职工帮扶救助、职工婚恋服务和职工子女关爱等工作。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协同做好职工子女托育托管服务。加强女职工心理关怀。
第八条 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倡导和支持男女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九条 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党政支持,会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权益问题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与国际组织开展交流活动。讲好中国工会故事、中国女职工故事和中国巾帼劳模工匠故事,为促进妇女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或明确女职工工作责任部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或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委员中应有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代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六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和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和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九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职工工作干部的教育培养和关心关爱,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工会业务,热爱女职工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委员工作机制,发挥委员在建言献策、专题调研、参加活动、联系基层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的联系、指导和服务,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注重向基层倾斜力量和资源,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